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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加大价差
发布时间:2014-01-06
 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加大价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3日宣布,为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有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指导意见明确,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三级水价不低于1:1.5:3比例

  各地要按照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水量,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

  两部门要求,实施居民阶梯水价要全面推行成本公开,严格进行成本监审,依法履行听证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制定和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地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通过设定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而降低。地方应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已实施阶梯水价的城镇,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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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2015年底前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国家发改委表示:

  80%的居民生活用水支出不会增加

  但超出的部分将大涨到50%~200%

  记者3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2015年底前我国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后,各地80%的居民生活用水支出不会增加,其余约20%的居民家庭用水基本生活需求部分价格不上涨,但超出的部分将大幅上调,涨幅为50%-200%。

  为确保水价改革不会增加绝大多数居民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用水成本,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各地全面推行成本公开,严格进行成本监审,依法履行听证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通过设定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而降低;应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

  据发展改革委介绍,多地居民上缴的生活用水水费包括自来水费用、水资源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尽管超出基本生活用水部分的水价涨幅惊人,但由于每吨水单价仅几元,每月人均超出基本生活的水量数额一般只有数吨。如采用简便易行的节水措施,水价改革对这些家庭(占所有家庭总数的20%左右)影响更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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